骑行天下

 找回密码
 注 册

QQ登录

只需一步,快速开始

查看: 2310|回复: 18
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

自行车交通法律知识

[复制链接]

参加活动: 8

组织活动: 0

跳转到指定楼层
1
发表于 2013-2-9 03:04:29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本帖最后由 华哥不解释 于 2013-2-9 03:06 编辑
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自行车交通法律知识讲座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主讲:邹卓钢 (深圳市自行车运动协会秘书长)
     

]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
深圳的交通现状

在深圳这块只有2000平方公里、东西狭长的土地上,目前保有注册的机动车辆已超过100万辆,而且以每天300-500辆的速度在增加,加上外地车辆,数目更是惊人!而深圳的居住人口已超过千万!交通需求可想而知。

为解决机动车辆增加的道路需求,最近这些年,政府只好拓展机动车道,自行车道就只好一再退让。而现在的所谓自行车道也被立体交通(如立交桥、过街隧道、道口路牙等)切割得支离破碎,自行车只能望路兴叹了¡ ¡

这种状况导致了越来越多的骑车人把自行车骑到机动车道上去,引发了不少悲惨的交通事故……

近期,社会各层有不少的声音在呼吁:发展多元化交通,还道给自行车。目前,深圳的华侨城、深南大道已相继建设了自行车专用道。希望深圳其他道路都能设自行车专用道,这样,多元化社会、和谐深圳才得以充分体现。



关于自行车的牌证问题

以往,自行车要合法地上路,必须申领自行车牌证。购车后,凭购车发票、使用人身份证,连同自行车一起到交警部门申领牌证,在车身上刻牌号。

根据2004年5月1日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的规定,自行车是否上牌由各地政府决定。2006年,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规定,非机动车如果需要实行登记制度,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。深圳市交警部门已于2006年6月停止给自行车上牌,今后是否取消牌证管理制度、如何确认自行车的合法身份问题,市政府正在决策之中。从自行车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,取消上牌是大势所趋。


自行车的通行规定:

1:自行车与机动车一样实行右侧通行;
2:路划分有机动车道、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,机动车、非机动车、行人实行分道通行,即:各行其道
3:有自行车道的,应当在自行车道内行驶;
4:没有自行车道的,应当靠行车道的右侧(距右边1.5米内)行驶;
5:有自行车道但被占用无法通行的,可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通行,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自行车道;
6:自行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驶。

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的规定:

1: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,自行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;
2:应当下车推行通过;
3: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,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通过;
4:没有人行横道、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,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。
自行车其他规定



1:自行车载货:高不得超过离地1.5米,宽左右不得超车把0.15米,长前端不得超出车轮、后不得超出车身0.3米。
不得载人(12岁以下儿童例外)。
2:独轮自行车或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不得上路。
3:未满12周岁不得独自骑行上路。
4:不得醉酒驾驶。
5:不得牵引、攀扶其他车辆,不得扶身并行、双手离把骑行。
不得加装动力装置。




相关处罚"

骑自行车违反交通安全法的,可处警告或罚款5-50元,拒绝接受罚款的,可扣留自行车。
骑自行车违法被交警查获,骑车人无自行车合法来源证明的,交警可以扣留自行车。


关于汽车携带自行车问题

车顶架:高度不得超出车顶0.5米。
车尾架:(没规定)不得遮挡机动车牌号。
牵引挂车:不得超过700公斤。

交通事故:

1:机动车与自行车、自行车与自行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,未造成人身伤亡,事实成因清楚的,应先撤离现场,再协商赔偿。有争议的,报警。
2:机动车与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,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(非法律责任);但有证据证明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,机动车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,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。



交通事故认定原则

1:一般遵从: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。
2:路权原则,即:各行其道。有明确规定交通参与者应遵守的,属低级原则。
3:安全原则,即:行为责任意识。没有明确具体规定但行为人应预见到行为后果的,属高级原则。
4:一般来说,违反低级原则的责任大,违反高级原则的责任小。



事故责任的认定

1:交警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定责的:一方过错,全责;双方过错,根据过错的作用、程度,定主次、同等责任;各方均无过错,属意外,各方均无责;一方故意,他方无责。
2:无法认定事故过错责任的,事故认定书只载明已知事故情况、事实。
3:事故认定书是交警对事故成因、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行政裁决的法律文书,可作为法庭证据使用,可作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依据。



事故损害赔偿问题

1:事故损害赔偿有三种方式:双方自行协商、交警调解、法院裁定。
2:轻微事故可双方自行协商赔偿;
3:一般事故若双方同意由交警调解的,双方应书面向交警申请;
4:凭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;
5: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,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。



特别声明:

1:以上内容,是根据现行交通法规的个人理解,不具法律效力。相关法律问题,以法律条文为准。
2:参考法律资料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
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
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等

分享到: 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
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顶

参加活动: 22

组织活动: 0

2
发表于 2013-2-9 08:33:00 | 只看该作者
协会秘书长似乎可以做的更多

参加活动: 25

组织活动: 0

3
发表于 2013-2-9 08:47:17 | 只看该作者
不錯不錯

参加活动: 105

组织活动: 68

4
发表于 2013-2-9 09:12:37 | 只看该作者
活在天朝上国,,好多事情都似乎楼主大号那一句不解释,,或者不好解释滴,,法律法规都一样,,

参加活动: 29

组织活动: 4

5
发表于 2013-2-9 10:52:05 | 只看该作者
好好学习,天天向上。

参加活动: 13

组织活动: 0

6
发表于 2013-2-9 11:12:26 | 只看该作者
太不公平了

参加活动: 1

组织活动: 0

7
发表于 2013-2-9 13:35:52 | 只看该作者
支持低碳生活   绿色出行哈  

参加活动: 7

组织活动: 3

8
发表于 2013-2-9 14:38:28 | 只看该作者
单车都要车牌^_^,那不是不可以超速,飞翔你淡定了

参加活动: 15

组织活动: 1

9
发表于 2013-2-9 15:00:51 | 只看该作者

参加活动: 0

组织活动: 0

10
发表于 2013-2-9 15:38:09 | 只看该作者
文彬仔 发表于 2013-2-9 14:38
单车都要车牌^_^,那不是不可以超速,飞翔你淡定了

单车在我读小学初中那会都是强制的,后来基本上没有了,你这个年纪估计没见过。
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注 册

本版积分规则

Archiver|手机版|小黑屋|骑行天下 ( 粤ICP备12077654号

GMT+8, 2024-11-27 21:54 , Processed in 0.042244 second(s), 47 queries .

Powered by Discuz! X3.2

© 2001-2013 Comsenz Inc.

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